中國時報【周思宇╱台北報導】
貓狗生命權向前躍進!立法院昨三讀通過《動物保護法》修正案,將目前《動保法》只規定不得宰殺,卻未明確規範不得食用的法條,修改為食用犬、貓屍體者,可處5萬元以上、25萬元以下罰鍰;同時,對於虐殺動物情節重大者,可處1年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盼藉此維護毛小孩的生命權。
遛狗應採步行 不得騎車
飼主也要注意的是,日前因有飼主一邊開車、騎車,一邊以繩鍊遛狗,造成寵物體力不支被拖行導致受傷。因此,此次修法也增訂,不得以汽、機車牽引寵物,希望飼主應回歸「步行」方式遛狗。
罰則部分,若以汽、機車牽引寵物,即便動物沒有受傷,也會要求飼主限期改善;屆期仍未改善,就處3000元以上、1萬5000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。
因現行法律只處罰「宰殺者」,並未規範貓、狗肉「食用者」之罰則,仍有業者鋌而走險私下宰殺料理,滿足饕客需求。為補足缺漏,三讀條文明文禁止購買、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、內臟,違者可處5萬元以上、2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違法事實,以達嚇阻之效。」
虐殺動物 5年以下徒刑
除了吃貓、狗肉者列入處罰對象,對於「虐殺」動物者,例如以藥物、槍械導致複數動物死亡,情節重大者,可處1年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50萬元以上、500萬元以下罰金,主管機關亦可公布為者姓名、照片等。
為提升民眾動保意識,修法也將宰殺、故意傷害動物,導致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罰則「翻倍」,從現行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10萬至100萬元罰金,加重為2年以下刑期,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金。
友善動物 全國一體適用
提案人、國民黨立委王育敏發言指出,修法目的主要是虐待貓犬事件頻傳,日前更有集團放狗殺街貓的事件,光是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,顯見罰則提高之必要;另,對於吃貓狗的罰則,雖然高雄市等部分縣市以自治條例訂定罰則,但應全國一體適用,才會提案修法。
昨日恰逢王育敏的生日,她也表示,「這是她生日最棒的禮物」,讓台灣朝向友善動物國度再往前一步,但她也提醒農委會,「零安樂死」政策已經上路了,分區流浪狗絕育計畫更要持續推動。
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吃貓狗肉-最重罰25萬元-21500642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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